本報訊(記者姬薇)近日,國度衛健委頒布最新《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治理方法》(以下簡稱《方法》),明白了休息者可以在用人單元地點地、自己戶籍地點地或許常常棲身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資料齊全的環境下,職業病診斷機構該當在收齊資料之日起三旬日內作出診斷論斷。沒有證據否認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示之間的必然分割的,該當診斷為職業病。
《方法》突出了用人單元的相關責任,要求用人單元該當依法實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相關責任,實時安頓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照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材料;承當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度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察看時代的用度;申報職業病和疑似職業;實行《職業病防治法》規則的其他相關責任。
記者發現,《方法》細化了休息者提供相關證實材料的要求,界定“證據”內在。一是規則職業病診斷所需材料次要由用人單元向診斷機構提供,休息者只提供自己把握的職業病診斷無關材料,細化休息者在提供相關證實材料方面的要求。二是為了落實《職業病防治法》中“沒有證據否認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示之間必然分割的,該當診斷為職業病”的規則,修訂后的《方法》作了響應規則。職業病診斷該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本方法的無關規則及《職業病分類和目次》、國度職業病診斷尺度,根據休息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打仗史和任務場合職業病危害因素環境、臨床表示以及輔助查看成果等,進行綜合闡發。沒有證據否認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示之間的必然分割的,該當診斷為職業病。
《方法》明白了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立案治理軌制和職業病診斷治理。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則,在勾銷職業病診斷機構天資行政審批的同時,依照“放管服”改造精力要求,明白職業病診斷機構履行立案治理軌制,規則醫療衛生氣希望構展開職業病診斷任務,應向省級衛生安康主管部分立案。規范了職業病診斷治理。由國度衛生安康委訂定職業病診斷醫師學習年夜綱,省級衛生安康主管部分訂定本行政區域職業病診斷醫師學習稽核方法并組織施行;添加了職業病診斷機構對職業病診斷證實書的審核要求,要求職業病診斷機構該當確認診斷的根據與論斷契合無關司法律例、尺度。
關于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操持時限,《方法》作出了明白規則。職業病診斷機構該當在收齊資料之日起三旬日內作出診斷論斷;職業病診斷證實書該當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職業病診斷機構投遞休息者、用人單元及用人單元地點地縣級衛生安康主管部分;衛生安康主管部分在接離職業病診斷機構現場查詢拜訪申請之日起三旬日內實現現場查詢拜訪。
由此,新《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治理方法》年夜年夜延長了職業病鑒定操持時限。將職業病鑒定做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鑒定申請后依據必要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許組織初次鑒定的做事機構調閱無關診斷、鑒定材料的,相關機構提供無關材料的時限縮減至旬日;將職業病鑒定做事機構受理鑒定申請至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時限縮減至四旬日,職業病診斷鑒定必要進行醫學查看或現場查詢拜訪的,該當別離在三旬日內實現,醫學查看和現場查詢拜訪光陰不盤算退職業病鑒定例定的刻日內;將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投遞當事人的時限延長至旬日。
據相識,原《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治理方法》是由原衛生部于2013年2月19日頒布。今朝,跟著職業安康任務進入新時期,對職業病診斷與鑒定任務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則,衛健委組織專題研究,并普遍征求了意見,對現行《方法》進行了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