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尚未過評又想在藥品市場分一杯羹的仿制藥,特別是已有一家過評的同類藥,將會加快步伐,全力參評。
(3)已有三家同類藥過評的仿制藥,不能再被集中采購選用。除了另有銷售謀略的以外,企業對此類藥的參評積極性將受到影響。
(4)綜合一致性評價所形成的成本增加和落實帶量采購所帶來的費用減少之后,集中采購大幅度降價是可能的。這有利于藥品企業、病人、醫保的利益和社會風氣的清正,但醫院醫生的應對尚不可知。因為被安排的醫院采購數量和能落實的醫院采購數量以及醫生的處方結果,并非完全一致。
(5)過評之后的仿制藥,相對于降價之后的原研藥的競爭,將從質不如人、價低于人,過渡到質量相仿、價格相近的同平臺競爭。原研藥的優勢,也從價高易銷,轉換到了質高易銷、名高易銷。那將進入一個雙方都需要重新研究競爭策略的全新戰場。
(6)擁擠在市場占有率高、生產規模大、競爭對手多的藥品方面的產能,可能會轉移到小品種藥品特別是短缺藥品的生產方面。一致性評價也會有這種轉移。
(7)在一致性評價和帶量集中采購的技術和經濟雙重夾擊下,將會有一大批仿制藥企業退出市場,我國藥品生產企業多、小、散和仿制藥多、小、低的局面,有望得到改變。企業的轉產、兼并、重組和藥品批件的轉讓、收購、歸并,有利于醫藥產業巨頭的出現和行業素質的提高。
四、如何合法合理地實現各省之間的藥品價格平衡?
這次集中采購的總結會上,相關領導已經明確“不鼓勵各省單純的跟價行為”。道理也講得很清楚,因為“采購模式不同、不帶量、預付模式不同”。也就是說,不贊成各省份之間的“最低價聯動”。
但是,據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披露,部分省市已經做好了聯動最低價的準備。另外,相同的藥品由于是否進入集中帶量采購,省與省之間(比如上海與山東,地理距離不遠,經濟發達相近)價格相差18倍,四川省內各市,則相差數倍,最高達26倍。引起了社會的極大反響。
這個問題應當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對鄰省鄰市價格相距太大的不合理現象,確實應當解決。但是,解決的辦法絕不是“最低價聯動”,這既沒有合法性,也沒有合理性。
從合法的角度講,各省最低價聯動并沒有法律政策依據。每一次藥品采購形成的價格,僅在這一次采購中有效。而采購方再次采購、銷售方再次銷售,新確認的品種、數量、價格等都與前次采購無關。
從合理的角度講,藥品生產的固定成本與銷售數量有關;變動成本除車間成本外,還與生產地接受地之間的運輸距離、藥品的使用分散程度、各地疾病譜有關;總成本還與各省經濟發展水平、人民富裕程度、采購數量有關。所以,省與省之間的不同價格差別,是正常的。違背經濟規律的最低價聯動,我國即使在計劃經濟時期也沒有這樣做。
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加快改革的步伐,率先在高價格地區,盡早實施集中帶量采購,把過高的價格壓下來。
臨時過渡辦法,也可以采用高價地區委托低價地區采購的方式,分享低價成果。委托采購的成本,由委托地區承擔。
五、如何讓醫保的藥品預付款直接支付給藥品企業?
醫院拖欠藥品貨款是各級政府數次下文、限定期限但屢禁不止、愈演愈烈、沒能解決的老問題,且拖欠越來越多越來越長。這次集中帶量采購,醫;鸪兄Z“按不低于采購金額的30%預付醫療機構,鼓勵醫;鹬苯酉蚱髽I預付款,調動企業積極性”。
十九大報告明確:“要全面取消以藥養醫,建立藥品供應保障機制!边@個新提法把原有的“破除”改成了“取消”,并加了“全面”。新意和難度都在“全面取消”。
公開合法的以藥養醫,除了藥品的15%加成外,就是利用拖欠藥款來為醫院籌集和墊付流動資金。前者是所有權性質的以藥養醫,后者是使用權性質的以藥養醫。如果后者拖欠時間超過兩年,所得經濟利益已與15%加成相差無幾。
近幾年來,全國醫藥工業的醫院藥品欠款每年都在當年主營收入的10%以上,在當年利潤總額以上,拖欠天數在100天以上。
藥款拖欠也許有多種原因,但毫無疑問,主要根子在醫院,得利也在醫院。醫院拖欠藥款,可以吃利息,可以投資理財,可以以此要挾企業降價或回扣,利之所在,當然不會按時支付。
這就是拖欠藥款的機制。所以,醫院即便是在收到醫;鸬念A付款之后是否能按期付款,仍是一個不定數。國家對解決藥品欠款問題已經做了很多限制性規定,但是,只有禁則沒有罰則,更缺乏機制性的規定。拖欠藥款反成為了欠款有利的機制,機制不變,效果難以改變。
所以,多年來藥品企業一直要求從機制上改變藥款拖欠。就是在醫院確認如約收到藥品的前提下,醫;鹬苯痈犊罱o企業(福建、上海已經寫入政府文件)。
這次集中帶量采購提出的直接付款、直接結算,應當說是一個治本的好辦法,也是各地藥品企業和醫藥行業協會多次呼吁實施的一個有效措施。這次既然國務院文件有了要求,各地藥品企業應當積極向當地醫保部門請求落實。
2號文件還明確 “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交易成本。
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 、“有條件的城市可試點醫保直接結算”。這是一個極大的進步。藥品債權企業可以據此向醫院催討,或請求醫保部門主持公道。也可以由醫藥行業協會出面,要求有關部門“嚴查”。
由于這次集中帶量采購的完整采購流程尚未全部走完,中選藥品所確定的相關要素比如實際采購價、實際采購量、實際藥品支付等能否如約落實尚不可知,所以,相關工作還在繼續。
藥品集中采購試點應該能夠探索合法合理、順暢有效的采購機制、定價機制、合同履行機制、配送遴選機制、短缺藥品供應機制、貨款結算機制,在這些方面,進行系統性的同步改革。這次帶量采購是第一次試點,已經取得了很大成效,相信尚存的問題在日后的試點中,一定能夠逐步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