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串通操縱成交價格、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產品價格信息導致醫療機構采購價格高于全國范圍內其他。ㄊ校┳畹椭袠藘r(掛網價)、對掛網產品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違反現行醫療器械價格管理規定的;違反本條款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如果不能提供價格變動相關有效證據或拒不糾正,發生1次則取消違規產品上網資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該產品的掛網申請,全市公立醫療機構一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該產品的掛網資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該企業所有產品的掛網申請;發生3次及以上則取消該企業所有產品的掛網資格,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再接受該企業所有產品的掛網申請,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其產品,原簽訂的購銷合同終止。
(三)國家質量抽驗中發現產品不合格,且在質量公告中被予以公示的;違反本條款規定的,一年中發生一個或一批次產品公示不合格則取消該產品掛網資格半年,一年中發生兩個或兩批次產品公示不合格則取消該產品掛網資格一年。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在產品取消掛網資格周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不合格產品。
(四)因質量問題被投訴且經市場監管部門查證屬實的;違反本條款規定的,發生1次,則取消該產品掛網資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該產品的掛網申請,全市公立醫療機構一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該產品;發生2次及以上則取消該企業所有產品的掛網資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該企業所有產品的掛網申請,全市公立醫療機構一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其產品,原簽訂的購銷合同終止。
(五)醫療機構有多次不良事件報告,經專家確認后確認為不安全產品;違反本條款規定的,暫停違規產品掛網銷售。
(六)醫療器械注冊證、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資質證件被相關主管部門吊銷(撤銷)的;違反本條款規定的,自吊銷(撤銷)之日起,取消該企業所有產品的掛網銷售資格,招標服務平臺不再接受該企業任何產品的掛網申請,全市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該企業的任何產品。
(七)在采購過程中發現生產企業私下與醫療衛生機構議價并達成協議,生產企業在24小時內不以書面形式報告采購辦;違反本條款規定的,一經發現直接取消生產企業的中標資格,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再接受該企業任何產品的掛網申請,全市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該企業的任何產品。
(八)在采購過程中發現生產企業私自授權未在平臺上備案的企業配送;違反本條款規定的,一經發現直接取消生產企業的中標資格,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再接受該企業任何產品的掛網申請,全市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該企業的任何產品。
第十七條 母公司被列入不良記錄的生產企業,其不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與母公司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被列入不良記錄的生產企業,母公司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集中配送企業及指定銷售企業
第十八條 納入集中配送的品規必須由集中配送企業進行配送,未納入集中配送的品規可由廠家指定的銷售企業進行配送。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醫用耗材集中招標采購 “兩票制”,要求集中配送企業需首次提供《衛計委授權書》、《廠家授權書》及配送資質相關材料;同時每次提供當次交易賬單發票;指定銷售企業需首次提供《廠家授權書》及配送資質相關材料,同時每次提供當次交易賬單發票。
第二十條 醫用耗材集中配送企業及指定銷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不良記錄并網上公示,同時需受相應處罰,執行時間為公告發布時間。
(一)提供虛假、無效證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掛網的;違反本條規定的,取消該企業所有產品配送資格,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接受其配送申請。
(二)以其他非掛網品種取代掛網品種進行配送的;違反本條規定的,取消該企業所有產品配送資格,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接受其配送申請。
(三)集中配送企業及指定銷售企業無正當理由不配送或不按時配送或未按國家相關規定配送掛網品種,影響醫療機構臨床使用的;違反本條規定的,發生1次給予警告并限期糾正。發生2次取消半年配送資格;發生3次則取消該企業配送資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其配送申請。
(四)經醫療機構驗收確認,配送的醫用耗材規格、包裝等信息與掛網品種規格、包裝等信息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換的;違反本條規定的,發生1次給予暫停該企業所有產品3個月配送,發生2次及以上則取消該企業配送資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其配送申請。
(五)在采購過程中發現配送企業私下與醫療衛生機構議價并達成協議,配送企業在24小時內不上報采購辦違反本條規定的,一經發現直接取消企業的配送資格,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接受其配送申請。
(六)在采購過程中發現配送企業私自轉配送的;違反本條規定的,一經發現直接取消企業的配送資格,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接受其配送申請。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解釋權歸宜春市醫用耗材集中招標采購管理辦公室。